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(25日)審查「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」,經過一整天逐條審查,會中達成兩大共識,一個是將目前集會遊行由「申請許可制」改為「自願報備制」,另一個則是縮小禁制區的距離,但仍有多項條文留待下次委員會再協商。
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審查「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」,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鄭麗君、陳亭妃等人都提出修法版本,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與陳明文則提案廢止「集會遊行法」。

根據行政院提出的版本,將集會遊行從「申請許可制」改為「報備制」,並明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;不過,鄭麗君認為報備制本質上仍是申請許可制,有違憲之虞,因此主張改為「自願報備制」。

經過一整天逐條審查,委員會初步達成共識,將集會、遊行改為「自願報備制」,負責人「得」於6天前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,請求協助與保護,並拉高集會、遊行的主管機關層級,由縣市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與縣市政府負責。此外,現行法規定若要在總統府、行政院、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等周邊舉行集會、遊行,禁制區的安全距離為300公尺,會中也一致認為應縮小距離為100公尺,但各機關應有不同標準,由內政部與國防部進一步訂定。委員會召委陳其邁說:『(原音)我們協商大概初步的結果,就是第一個自願報備制,那第二個就禁制區範圍縮小。』

至於在同一時間、處所、路線有2人以上提出不同的集會、遊行時,地方政府應如何協調、劃分路權,避免讓路權取得淪為變相的集遊審查機過濾器制,則待進一步討論。有關集會、遊行若出現立即危害生命、使用暴力等情形,委員會則請法務部與警政署研議配套措施及罰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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