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冠公司因2014年黑心油事件,遭高巿府衛生局依《食安法》裁罰5000萬元罰鍰,事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衛生局未等刑事確定就開罰,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,強冠抗罰有理,將原處分撤銷,還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。

2014年9月黑心油風暴,強冠公司遭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查獲,向郭烈成購買回鍋油,再混和其他油源,製成「全統香豬油」販售,高巿府衛生局依《食安法》裁罰強冠5000萬元罰鍰,並限期同年月30日前將產品回收銷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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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冠不服裁罰,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,依《行政罰法》規定,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,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,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。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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